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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6年5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牌规划设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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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牌规划设计设置

树立景区高端、优质的服务形象,营造景区和谐的旅游休闲环境,为游客提供人性化服务,加强景区与游客的信息沟通,增强游客的旅游体验体验,优化景区开发要素结构和空间。 根本目标是引导游客顺利完成旅游活动2016年5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牌规划设计设置,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2 主要内容 2.2.1 综合分析风景名胜区引导标志规划区的发展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 2.2.2分析景区引导标志规划的总需求、区域结构及其他结构,提出规划的主题形象和发展策略。 2.2.3提出景区引导标志的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引导标志设计的方向、特点和主要内容,提出引导标志的要素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原则和方法。 2.2.4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加工、保护、开发、利用的关系,对景区导视标志制度的具体实施提出保障等合理措施。 2.2.5 对景区导航标志的体积、比例、色彩、式样等提出要求。 2.2.6 景区引导标志的规划应当与景区总体发展规划相协调。 规划期一般以专家论证为基础,提高引导标志设置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5A级景区标识设计力求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2.3基本导航标志包括景区全景导向标志、景区区域导向标志、景区服务导向标志、景区内道路交通标志、景区指示标志、停车场、售票处、游客服务中心导向标志; 购物、餐饮、卫生间、医疗急救、公用电话、警示警示、服务质量投诉等场所引导标志是景区标识系统必备的基本导航标志。

2016年5A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识牌规划设计设置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类型及识别体系 3.1 风景名胜区分类 根据旅游资源的构成,风景名胜区分为自然风景名胜区、文化风景名胜区和复合型风景名胜区三种类型。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类型和服务方式的不同,确定引导标志的设置制度、类型和数量; 解决与周围环境的衔接、过渡、协调等问题; 形成结构完整、功能齐全、点线连接流畅的特点。 3.2区域内相互呼应的自然景区导航标识系统应尽量保持原有的地貌、水体、气候、动植物等自然地理要素,并从中提取主要要素作为系统主线。 3.3 人文景区导航标识系统应突出其多功能综合性和文化特色,应作为导航标识系统设计和设置的依据,并应在创意构思、具体形式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和装饰风格。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立导航标志系统时,应当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4 风景名胜区综合引导标志系统应与风景名胜区总体宏观规划相统一,符合风景名胜区的人文、自然特征,并应根据其具体位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和设置和特点。 第四章导航标志系统设计 4.1 设计要求、原则、依据和程序 4.1.1 设计要求 导航标志必须实现功能齐全、外观完整、文字、图案内容清晰直观; 高贵的品质和魅力,造型优美,风格得体,设计风格应突出生态性、文化性、艺术性、多样性和功能性; 并根据不同类型,区分颜色的冷与暖、强与弱、软与硬、轻与重,区分明亮与安静、华丽与古朴,使其适合旅游景区环境; 标志的材质、外观、风格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类型、特点和环境相适应。 在设计各类标志时,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区分系统,并建立系统之间的有机组合。 。

4.1.2 设计原则 设计理念要人性化,设计内容要规范,设计风格要与环境相协调,航标类型和功能要系统化。 4.1.3 设计依据 引导标志的设计应根据景区表达管理理念和定位的要求、游客对旅游线路和内容的要求、景区室内外环境条件、表达方式等引导标志的类型以及引导标志的样式。 引导分类原则。 4.1.4 景区标识系统设计程序 a) 概念设计程序:根据景区整体环境、形象及宣传定位,制定导视标志的风格和档次,并选择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规划设计。系统b)条件设计程序:根据景区对旅游线路上的游客流量进行评估和预测,绘制引导图; 根据引导图和分级引导原则进行引导标志布置和定位; 根据引导图、分级引导原则和实际环境需要,定位引导标志规格和尺寸; 并根据分类定位引导标志。引导牌的规格和实际文字、图形内容需要格式化并确定布局风格; 应根据实际的版式风格插入实际的文字和图形,并选择合适的颜色组合。 4.2 景区标识设计类别: 4.2.1 景区全景标识(或全景导览图)应说明(或标注)位置、方位、面积、主要景点、服务点、游览路线(含无障碍游览)景区路线); 查询投诉、紧急救援(及夜间值班)电话号码等信息。 4.2.2 景点说明牌(或区域导游图)应说明(或标注)景点名称、内容、背景、游览、欣赏的最佳方式等信息。

4.2.3 景观介绍牌应科学、突出重点、通俗易懂。 旅游景点标识设计。 a) 自然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景观介绍牌应当说明地质地貌特征、结构特征、形成时代、科学价值和环境价值。 b)河流、湖泊、冰雪景观介绍牌应突出语言的艺术性和美感,营造和突出艺术享受的意境。 c) 观景台介绍牌应说明环境、地貌、动植物、天象。 风景区招牌设计 d) 动植物景观介绍牌应说明风景区的种类、外观特征、习性、珍惜程度、保护级别。 e) 遗址景观介绍牌应说明其产生、背景、发展历程、文化内涵、保护级别。 f) 建筑、宗教景观介绍牌应说明建设时期、结构特点、民族文化内涵、建造者等基本信息。 g) 游乐设施的介绍牌应当说明设施的运行方式、运行时间、设施可能产生的感官影响,并提醒不适宜参与的人员。 4.2.4 服务设施标识 a) 停车场、售票处、出入口、游客中心、卫生间、购物点、旅游巴士站、游轮码头、摄影部、餐饮点、电话亭、信箱、医务室、住宿点、博物馆保管处等场所的标志必须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进行标志。 b) 售票处标识必须明确标明开闭幕时间、票价及免票政策。 景区标牌制作 c) 服务引导标志:在风景区、景点、景观、服务设施、出入口等处设置引导标志,根据功能需要标明方向、位置、距离等。

4.2.5 景区内公共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垃圾桶、景区内休闲椅凳、仿木景观凳。 参照《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牌和标线设置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 4.2.6警示和劝告标志 风景名胜区必须在相应显着位置以标志的形式向游客提供警示和劝告,包括安全警示、善意提醒、公益建议等。明确景区内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和区域。 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游客需要注意的事项。 4.2.7 管理指示标志 a) 旅游提示:提示国家风景名胜区执行的自然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规定。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 b) 景区边界标志:应明确其位置、边界方向以及返回服务设施的方向和距离。 c) 景区工作区(非旅游区)标识:5A 景区标识系统设计应明确界定位置和范围。 各种管理说明和标签的内容应易于理解、清晰,避免造成歧义; 文字量应适合正常浏览速度; 语气应该尊重且柔和。 4.3 设计尺寸 4.3.1 实物尺寸应根据景区环境的实际需要、游客的浏览距离和建筑物的结构特点等比例确定商务伴游,并根据其功能确定尺寸; 历史古迹、古今建筑和其他保护单位的实物尺寸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4.3.2 文字尺寸应根据标志设置的现场规范因素确定视觉识别距离,进而确定其实际尺寸。

景区综合介绍牌【请参考公式Hmm(文字高度=Lm(距离)/20适用】 4.4 利用色彩根据游客的需要设计导航标志及其文字、图案、内容、色彩景区的经营理念和环境背景颜色,并根据认知水平,选择对比度较高的色彩组合,以获得文字和图形的最佳视觉效果。 4.5 文字和图形符号的使用 4.5.1 中文和英文景区导航标志使用的基本语言,必须同时使用时,所表达的信息必须与所指向的实际对象一致,文字含义必须准确。4.5.2 中文必须不得使用简体字体,不得使用繁体或其他难以识别的字体(见《国家语言文字标准规范》),历史遗迹、名人书法、特殊标志等例外。 4.5.3 使用a) 旅游景点标志的英文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译通则》(DB11/T 334-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译》 《风景名胜区法第二部分》(DB11/T 334.2-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译实施指南(风景名胜区)》(北京市英文标识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场所、北京市公民说外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等外语翻译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旅游行业的使用习惯。 b) 4A级(含)以上景区全景指示牌(或全景导览图)必须使用中文、英文和其他两种(自选)外文。 语言。

4.5.4 文字设计效果在字体、颜色、布局上应视觉清晰、饱满; 点、线、面、文字、图形元素应有机搭配; 整体的信息传递应该能够对游客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和视觉冲击力。 4.5.5 导航标志使用的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GB/T 10001.1-2006、GB/T 10001.4-2007、GB/T 10001.5-2006、GB/T 10001.10-2007) ),自制标志图形符号的设计必须遵循《标志图形符号视觉设计原则》(GB/T 14543-93) 4.6 材料设计 4.6.1 制作材料的选择应遵循环保原则、节能、科技含量高、成本低、视觉美观、易维护、易更新的原则。 4.6.2 所用材料可根据景区自然、人文特征和实际设置需要,参考相关材料学原理进行选择,但必须保证文字、图形等内容具有良好的视觉对比度和效果。功能效果。 4.7 结构设计 4.7.1 钢结构必须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和《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7.2 混凝土结构必须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4.7.3涉及电气的,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质量标准》《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4.7.4 涉及文物本身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第五章 导航标志系统设置 5.1 设置布局应遵循适量、5A 级景区标志导则 标志应布局合理,设置到位,服从环境,融入环境,不妨碍游览,并与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5.1.1景区停车场应在显着位置设置标志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车辆标线、交通流引导标志、收费提示、限高限速提示、大小车辆分区标志、景区介绍标志(或全景导游图)、卫生间标志、售票处标志、安全须知等标志在特殊部位可配备夜光或反光功能。 5.1.2 售票处应在建筑物正面上方设置标志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旅游景区标识系统设计,并在专用窗栏上标明开闭馆时间、票价、免票政策说明。 5.1.3 景区出入口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景区介绍牌(或全景导览图)。 5.1.4 游客中心应在显着位置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 5.1.5 旅游线路的岔路口应设置通往各景点、服务设施和出入口的定向引导标志。 5.1.6 旅游景区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景点介绍牌(景区保护警示牌或者区域引导图)。 5.1.7 购物点、餐饮点、卫生间、医务室、公用电话亭、服务咨询、质量投诉点等服务设施应在显着位置设置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 5.1.8山地、海滨、电动或机械游乐设施、风景名胜区介绍牌、强流设施、高温设施、旅游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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